孩子流产虽然让人惋惜,但是这个女孩的做法实在是太让人愤愤不平了!
要真的分清谁对谁错,我觉得那个公司的错占30%,女孩占70%,请看理由。

一、公司错在哪?
如果公司介意员工是否怀孕,那人事在面试时就应该先询问面试者:是否怀孕或近期是否有怀孕准备?并且说明公司在这方面的要求!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被辞退等。显然这次面试人事没有问她这个问题很而是称对方:无告知。
另外一般办理入职手续时都会要求提供体检报告,但是公司既然不允许出现孕妇为什么不要求新员工提供没有怀孕的检验报告?
最后用别人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辞退的确不厚道,明明是因为别人怀孕,还不敢说实话!
所有这个公司也有30%的错误。这次纠纷也给该公司一个小小的教训了!

那个流产的女孩错在哪?

所以说,自己会流产,会丢工作,都是她自己的原因,怨不得别人。这样子赖上一个公司,在媒体曝光,只会两败俱伤,日后哪个用人单位敢要她呢?
以上就是我的全部观点,感谢阅读!
妇女怀孕后被用人单位“劝退”的新闻屡见不鲜。
近期杭州女子杨某在面试前一天发现自己怀孕。在没有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面试通过后就职三天便被用人单位辞退。杨某认为用人单位以自己怀孕的缘由而解除用工。
期间双方发生了摩擦,杨某离开单位后下午便出现了流产。女子杨某认为流产是受到惊吓所导致的。
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她能力无法胜任面试的工作。才是辞退的主因。其中杨某也承认了自己在工作上有些“吃力”。

然而流产与失业都算人生大事,杨某接受不了打击,于是以公司辞退孕妇的名义决定与公司打一场官司。
如果单纯的从这起事件中来看,女子纯粹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对用人单位隐瞒了怀孕的事实。
从公司的角度看,招聘人员是为了公司能够创造价值,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内容。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有权利在试用期解除用工合同。即使孕妇也不例外。

因此通过三个角度来分析,公司更占据上风一些。毕竟一个新来的人员,在试用期怀孕并在面试前没有告知用人单位。性质本来不好,另外用人单位以女子杨某无法胜任该岗位而解除用工,也就完全于情合理了。所以女子即使打官司,也可能并不一定赢。至于公司是否因杨某怀孕而解除合同,那更是无处查证了。
而这件事情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孕妇的权益如何保障,难道无业怀孕后就不能参加工作吗?其实这种事情近几年真的不少。
连有些正式工怀孕了,公司也没有好脸色的不在少数,更别说新来的职员了。

主要在于怀孕了以后公司需要无偿开支大量的薪资而产生不了价值。对公司来说,不如开除从新在找一个新人更加实惠。所以近几年相关新闻中能够看到,因为孕妇怀孕,用人单位便想着各类方式劝退孕妇。包括故意刁难,调离岗位,无故降薪等等。这种行为显然是十分恶劣且不人道的。
可用人单位毕竟占据上风,他们会有各类办法撵走孕妇。而孕妇却又毫无策略应对。最后只好选择默认。
对此我认为法律真的应该保护弱者,比如妇女在正常上班期间怀孕后,用人单位不得在怀孕期间两年内调离岗位、无故降薪等等。从而彻底保护孕妇的合法权益。

至于杨女士在明知已怀孕,在没有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就职,而且还是仅仅入职三天在试用期的新人,因而即使是法律恐怕也无法对杨女士做出保护。
所以在当初解除用工时,杨女士能做的或许只有自己离开。至于自己所犯的错,比如与用人单位吵架而受到的惊吓与流产,恐怕只有自己全部承担了。至于用人单位,恐怕做的最好的莫过于适当的做一点点补偿,不过我认为这种可能性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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