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列入拆迁范围以及拆迁时间,应当咨询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会有公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墩镇,隶属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介于东经120°00'42"~120°05'50",北纬30°17'43"~30°21'28"之间。地处西湖区西北部,东接拱墅区祥符街道、和睦街道,南与文新街道、蒋村街道为邻,西南与余杭区五常街道、仓前镇毗连,西北、北、东北与余杭区良渚街道接壤,镇人民政府距西湖城区11.9千米,区域总面积37.58平方千米。 截至2019年末,三墩镇户籍人口为1442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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